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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指南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6日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提出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经说明情况,复查、复核机关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名以上信访人提出共同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并履行授权委托手续。
(一)不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的事项。
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4、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5、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
(二)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
1、必须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
2、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3、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4、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5、其他有权复查、复核机关没有受理申请的;
6、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提出复查、复核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2、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
3、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四)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内涵。
1、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4、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且该派出机构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5、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将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送达原办理、复查机关。
(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涉及多个问题的,既有符合规定的,也有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部分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
(四)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通知信访人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同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办理
(一)复查、复核意见的作出及送达。
复查、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复查、复核机关必须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但补正申请材料、举行听证、专家论证、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调解、中止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期限之内。
(二)复查、复核事项办理的中止。
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的,中止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1、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2、复查、复核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3、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三)复查、复核事项的调解。
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和原办理、复查机关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机关调解。自行和解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载明信访事项的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为信访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
(四)复查、复核申请的撤回。
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可以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必须经说明理由,并得到复查、复核机关准许,可以撤回。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终止,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四、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的法律效力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只进行登记,不再受理。
      信访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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