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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法律指南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2日

  

   
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法律指南
 
 
为进一步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走访,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现将规范上访行为、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作如下指引。
一、正常上访的有关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一)信访事项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的,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二)信访事项属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事项属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四)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信访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条)
二、上访过程应遵守的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条例》第十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三、非正常上访的法律责任及处置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
(一)非正常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处置
1、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推选代表,或者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的,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后,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或是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是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上访的,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请求,而执意坚持非正常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责令其带回弃留人员,拒不执行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依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扰乱信访工作秩序,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正常上访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处置
1、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训诫和法制教育。反复择机越级非正常上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进行非正常上访;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经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依情节轻重,依法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对聚众实施以上行为的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从重处罚。
3、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正常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正常上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涉案财物,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对聚众实施以上行为的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从重处罚。
4、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正常上访、聚集、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正常上访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置
1、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收缴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依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正常上访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处置
1、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或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信访过程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情节轻重处罚款或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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