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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申请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指南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9日

      为做好我市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方便群众申请办理,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关于印发揭阳市申请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指南的通知》(下称《经营性公墓建设指南》),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经营性公墓建设指南》适用范围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是指在揭阳市辖区内,申请经营性公墓建设,需按相关程序,报经揭阳市民政局审批。

     二、《经营性公墓建设指南》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对象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1号)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的精神,市民政局是我市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请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批。申请对象为:依法取得经营性公墓建设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法人。

    三、《经营性公墓建设指南》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就经营性公墓审批的申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审批期限等,明确“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方便群众申请办理。

   (一)申请事项名称: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开业(分期开业)及申请经营性公墓名称、住所、规划面积等变更,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等变更和经营性公墓延续事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1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民人〔2013〕1号)。

  (三)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3.符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广东2021-2030年安葬(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21〕124号)布局要求;

    4.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申请人在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前,因办理土地使用权等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可就是否符合粤民发〔2021〕124号文布局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公墓拟选址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咨询。县级民政部门在报市民政部门确认后予以书面答复,该书面答复适用于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不代表行政许可决定,不得另作他用。

   (四)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程序及材料

    1.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人应当在符合粤民发〔2021〕124号文布局要求的前提下,向公墓拟选址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扫描件一份):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4)企业法人章程;

   (5)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设计图、总体规划红线图、平面图、施工图;

   (6)建设公墓资金情况材料;

   (7)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经营性公墓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经营性公墓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墓项目);

   (8)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按规定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项目);

   (9)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公墓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豁免);

   (10)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1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及以下的评估报告;

   (12)项目所在地村(居)民会议同意的决议;

   (13)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获得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2.申请经营性公墓开业(分期开业),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工程竣工(分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经营性公墓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证明(按规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及人员配置,墓(格)位使用书面合同范本等材料;涉及需消防审验的建设工程,应一并提交消防审验相关资料。

    3.申请经营性公墓名称、住所、规划面积等变更,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等变更和经营性公墓延续的,参照申请经营性公墓建设、开业应提交材料的要求,根据具体变更内容提交相应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五)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期限

    1.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2.市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市民政部门应对经营性公墓选址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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