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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9日


         为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管理及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揭阳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以下简称《办理流程》),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简要解读:

        一、《办理流程》的适用范围

      入河排污口,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主要包含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已有入河排污口的重大改变或扩大原有排污能力等行为。《办理流程》规定,在揭阳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属于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各分局审批)权限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二、《办理流程》颁布的依据和背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 532-2011);《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2〕3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粤环办〔2023〕13号)。

      (二)背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归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目前,生态环境部未对入河排污口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在上级部门出台相关入河排污口设置法规规定前,为做好过渡期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及服务工作,我局于2019年6月份启动《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过渡期办理流程》(下称:《过渡期办理流程》)编制工作,《过渡期办理流程》于2020年2月通过了揭阳市司法局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并对外正式发布实施。该《过渡期办理流程》有效期3年。截至目前,省生态环境厅尚未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文件。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及服务工作,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合法合规,我市于2024年6月份启动《办理流程》编制工作并完成初稿,同时公开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和网上征求公众意见,2024年8月,《办理流程》通过了揭阳市司法局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经反复修订,形成该《办理流程》。

        三、《办理流程》的主要内容

      《办理流程》共分为9条,对设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机关及权限划分、审批条件、受理资料、办理时限、审批流程、申办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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